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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5]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
实施时间: 2025-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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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长洪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非营利性社会工作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025号)收悉。经与重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关于简化申报流程减轻运营成本事项已经解决;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关于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关于减轻税费负担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重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工作机构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助力我市非营利性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主动调研。积极与社会工作部门联系,全面了解全市慈善组织、基金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发展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方式、内部治理、社会影响、税费负担、发展制约等各方面情况。二是优化服务。全面梳理、宣传解读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事前辅导正确申报、事中比对差错更正、事后风险应对的长效机制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全过程闭环管理。三是规范管理。不断优化完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明确认定条件、简化申报材料、规范申请程序、优化申报流程,及时认定并公布结果,抓好后续服务。截至2025年2月,经市级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共有213户。
  一、关于简化申报流程减轻运营成本事项
  重庆税务部门已对有关流程进行优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简易确认式申报模块快速便捷办理申报业务。简易确认式申报融合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工会经费等税种,实现多个税种一次申报。同时,已经实现数据预填、智能推荐等要素化填报模式,大幅简化报表填写,大大缩短办税时间,有效减轻办税成本和负担。
  二、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事项
  关于“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建议,暂不具备解决条件。
  为落实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市财政局去年对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了清理规范。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可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外,经过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领用。其他社会组织如需使用的,可根据管理权限向区县或市财政局非税中心申请,采取“一事一核准、一次一核销”的方式审核批准。
  三、关于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事项
  关于“提高捐赠税收抵扣比例,提高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并允许企业捐赠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以此激励更多的慈善捐赠行为”等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我局无权自行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这方面的调研,积极向上级反馈基层的建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同等标准适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减轻税费负担事项
  关于“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提高免税起征点;完善税收政策,对涉及从事公益慈善、小微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和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免除相应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我局也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调研,积极向上级反馈基层的建议。
  近年来,为弘扬慈善文化,支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经我局认真梳理,涉及非营利性社会工作机构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有关专项优惠政策:获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免增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二)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均可享受。(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四)残保金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虽然不属于企业,不能享受30人以下免征优惠政策,但根据其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高低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征优惠,安置比例越高,残保金缴纳负担越小,若安置比例达到1.5%,则无需缴纳残保金。
  同时,为进一步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知晓、及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我局分类别梳理形成了各项税收政策指引,广大纳税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栏政策指引处下载学习,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下一步,重庆税务部门将积极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益慈善事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扎实开展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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