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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改革[2025]1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5-19
实施时间: 2025-5-19
法规类型: 上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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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区工商联,市工商联所属商会:
  现将《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构建公平开放、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格局,在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更大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通过投资合作、重组并购、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进一步深度合作,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引领业态模式创新,加快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群。
  (二)鼓励开展未来产业合作布局。鼓励民营企业发挥在光子芯片与器件、氢能与储能、多媒体卫星、基因与细胞治疗、可控核聚变、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的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开源、项目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加强与国有企业开展业务和产品合作。鼓励国有资本前瞻性布局一批未来产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形成更多新质生产力。
  (三)鼓励加强科技创新联合攻关。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和参与国家重大攻关项目,突破“卡脖子”技术。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形成共同投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挥上海民营技术创新孵化联盟等组织作用,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桥梁,构建产供销联动的孵化体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基金会设立,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四)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发挥国有企业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建设和开放一批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中试试验场地、新技术应用场景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鼓励国有企业依法向各类企业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共同推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工作。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相互合作应用。
  (五)加大创新产品应用力度。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积极通过采购、租赁等多种方式,开展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提高日常使用频率,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完善更迭。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互开放和提供一批应用场景、试用环境,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合作样板。
  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传统产业领域相互赋能,加速转型升级
  (六)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数字技术优势,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数字技术深度赋能传统产业。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大绿色低碳转型力度,加快从高能耗、低效益向绿色化、高端化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鼓励商贸领域企业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构建战略同盟,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通过数字服务平台建设和物流仓储体系共建共享等方式,加快从传统贸易商向供应链组织者转型。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加快商品国际化流通,提升商品定价话语权。
  (八)鼓励大型企业发挥产业集聚作用。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通过建立标准化供应链体系、搭建物联网平台、共享制造设备等方式,吸引一批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提升园区服务能级,用好园区资源,进一步支持服务园区企业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势,为产业链上下游民营企业在风险管理、信贷评级等方面提供支持,放大产业链资源协同效应。
  (九)鼓励企业组团出海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搭建海外联盟,共享海外项目信息,通过组建项目联合体等方式,推动双方协同出海,实现分工协作与优势互补。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联合搭建服务中心,为各类出海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知识产权、安全保卫等服务,防范化解“走出去”的经营风险。积极发挥“中欧班列”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存量资源盘活,促进有序流动
  (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发挥资本纽带作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聚焦主业,积极开展股权合作,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有序流动。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引入国有战略投资者实现协同发展。完善公司治理,依法保障各方股东权益,真正做到控股控权、参股参管。
  (十一)鼓励合作开发存量房屋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搭建业务对接平台,通过股权合作、组建项目联合体、分包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国有老旧厂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商办改造、存量土地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互利共赢。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委托专业化民营企业运营存量房地资产。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不动产,在避免低效长租、无序转租前提下,可按规定完善租金调整和租赁期限设置的市场化机制。
  (十二)鼓励合作运营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老字号品牌焕新,通过品牌联营、品牌授权、跨界融合、品牌转让等多种方式,助力老字号品牌焕新升级及产业链延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用好上市公司资源,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合作,积极参与各类REITs发行与认购。
  四、鼓励国有金融企业提高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十三)推动商业银行做好融资支持。充分发挥“政会银企”四方合作机制作用,推动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对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贷款利率、贷款条件保持一致。积极开发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信贷产品,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积极对接企业接续需求,丰富续贷产品,优化续贷方式,不随意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协调商业银行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用好国家和我市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细化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形成能贷、愿贷、敢贷的长效机制。
  (十四)推动保险机构提升保障力度。加大保险机构保险产品供给力度,为民营企业日常经营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对科创类民营企业,推出科技研发类、成果转化应用类、知识产权类及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等科技保险,发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的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对民营企业赴海外发展,用好现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民营企业资金安全。优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探索配置民营企业公开市场债。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本与耐心资本优势,主动与优质民营企业在公开市场和私募市场开展多元化投融资合作。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联合商业银行,完善“保险+信贷”产品,助力民营中小微企业更好更便捷开展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员工提供优质的健康险和健康保障服务。
  (十五)推动证券机构提高服务能级。证券机构靠前服务,形成常态化服务联络机制,主动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强政策解读。充分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增强股权融资服务力度,加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工作。积极推动债券融资,服务民营企业发行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科创债、可转债、绿色债、境外债等,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大对并购重组业务指导,服务民营企业提质增效。鼓励证券机构发挥好投资功能,通过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扩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六)发挥产业基金引领带动作用。发挥我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和未来产业基金的带动作用,鼓励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各类子基金设立和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企业。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共同设立CVC基金和并购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国有投资基金增强投后赋能作用,加大对被投企业扩展业务的支持力度。
  五、构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良好生态
  (十七)健全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国资委、工商联和各商会、各行业协会作用,丰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业务合作方式,通过座谈会、沙龙、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分类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需求端、技术端、产品端、应用端达成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加强工作交流,深化公司治理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十八)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持续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要求,坚持以出清为目标,降低账款拖欠率,争取实现无分歧欠款全部清零,有分歧欠款加快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源头管理,加强业务和现金流管控,从资金源头杜绝拖欠问题,防止新增拖欠。指导国有企业落实好我市有关惠企政策,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规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合作方管理,推动供应商选择规范化、流程化、透明化。优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积极参与竞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以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参与重大项目竞标。
  (十九)强化党组织作用发挥。积极发挥党建联建“破圈提效”优势,鼓励国有企业党组织与民营企业党组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联建活动,进一步推动企业需求对接、业务对接、项目对接、合作共赢。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要加强与民营股东协商,共同推动企业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实际行动促进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健康协同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加强人才交流互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民营企业技术专家,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或技术攻关。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保守各自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选派人员开展双向挂职锻炼、技术交流、项目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高管担任国有企业外部董事。推动国有企业做好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安居服务。
  (二十一)优化尽职合规免责。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切实发挥各自优势所长,依法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针对非主观故意且决策符合规定程序,个人未获取不当利益,即使合作不及预期,也不作负面评价。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抄送:市委统战部,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单位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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