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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提案[第236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2-14
实施时间: 2025-2-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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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英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到税务机关备案,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即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自2018年起已完全实现“免申即享”,流程已非常简化。
  2.关于失败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与成功的研发项目一致,目前均为100%。
  (二)关于降低税收优惠门槛
  1.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科技部门为主导。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科技厅,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因此,沈阳市税务局是没有权限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
  2.关于对发展初期创新型企业给予一定期限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
  国家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中,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等多项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5%,比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更加优惠。处于发展初期的创新型企业,绝大部分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
  二、关于建议的其他方面
  我国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沈阳市税务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权限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给予创新型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于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我局会继续通过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等方式不折不扣的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繁荣发展。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国家尚未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提升政治站位,努力体现沈阳税务担当作为,不折不扣落实政策,真情真意创新服务,用心用情纾困解难,求实求快释放红利,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见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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