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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沈阳市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年限限制建议[第1421565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22
实施时间: 2025-5-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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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程利国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沈阳市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年限限制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鉴于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限, 因此无法对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免税年限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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