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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解决旅游企业营业部门店网点注销建议[第0010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1
实施时间: 2024-4-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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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倪琛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旅游企业营业部门店网点注销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注销的相关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对税务注销进行了优化。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 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1.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
  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 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四)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清单中第3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涉及您提出的“疫情期间,由于员工队伍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少数营业部(门店、网点)漏报税项的情况”的问题。
  三、 目前税务注销办理情况
  我市近三年以来符合即时办结注销的纳税人占整体注销比例为93%左右, 推行的优化注销流程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效率。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推出了注销税务登记套餐服务,对符合即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即时出具《清税证明》,这些是税务机关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提出的具体工作举措。我们将在工作中继续不断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解决旅游企业营业部门店网点注销的问题,我们将会派出专人根据每个网点存在的问题及适用的优化注销相关政策提供“一对一”的税收宣传服务,为尽快解决相关注销问题提供税务机关的便捷服务。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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