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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15
实施时间: 2025-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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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从哪一年度起享受政策?
  答: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多少的税率减半征税?
  答: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 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 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 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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