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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投[2017]22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9
实施时间: 2017-7-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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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及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新发布的2016年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抓好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有效运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
  附件:《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西宁海关
  2017年6月9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州、市工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六条 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技术中心成立并运行两年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3、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5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七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可直接报送)。推荐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择其一。
  第九条 地方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依据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当地拟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评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根据地方主管部门的评定结果和申请材料,结合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认定结果以文件和官方网站的形式公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原则上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地方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4)、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结合地方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评价材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和官方网站的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向国家推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补助、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运行评价不合格;
  2、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被依法终止;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西宁海关按照海关总署通知,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进行核查。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主管部门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9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 青经投〔2007〕3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
  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国内及本省本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地方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

相关附件: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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