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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营商[2019]5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8-20
实施时间: 2019-8-20
失效时间: 2024-8-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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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西宁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19年8月20日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1.开办企业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社保登记与企业登记合并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发票2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除《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禁止使用的外,申请人提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4.实行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企业设立时同步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5.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进一步简并流程、提速审批,实现线上申请、线上核验,现场一次办结。企业只进行初次申领发票操作的,无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6.推广“电子税务局”系统应用,对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提供“免填单”服务,申请人在核准设立登记后,可以办理10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申领手续。(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
  8.改革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文物局、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9.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0.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11.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2.简化改造项目及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3.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4.对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整合各部门竣工验收流程,一次性进场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5.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上半年)
  16.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文物局,各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提升用电报装便利度
  17.取消普通客户用电报装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和3个。(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18.推行“三省”服务,大中型企业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客户平均办电成本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19.推行“三零”服务,小微企业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客户红线外投资全部由电网公司承担。(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提升用水报装便利度
  20.取消普通客户用水报装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一般工程用水报装环节压减至5个。(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1.推行供水提前介入服务,在用水企业申请报装前,审查用水企业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信息资料,预审接水建筑相关工程图纸,将用水报装时间压减至12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提升用气报装便利度
  22.取消普通客户用气报装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用气报装环节压减至7个。(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3.推行用气报装“一站式”服务,整合用气报装申请、缴纳气费、更名过户、设施改动、开通点火等供气业务,供气单位全程代办安装施工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24.合并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将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费纳入业务办理内部流程,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将不动产登记环节压减至4个。(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5.不动产登记流程精简优化到位,全省所有市州区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26.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加快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助终端版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7.登记机构直接提取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28.推进房屋交易、缴税、不动产登记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互联网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核验发证”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七、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
  29.整合签订贷款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企业获得信贷时间压减至13个工作日(不含抵押登记时间)以内。(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0.构建差异化的信贷管理体系,对额度不大、风险较小的信贷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1.银行业机构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2.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3.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直连或与正规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推行线上“银税互动”。(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4.创新推广以“信”授“贷”金融产品,为诚信纳税企业提供无抵押、低成本信用贷款。(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5.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加快知识产权价值分析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八、提升税费缴纳便利度
  36.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实行纳税缴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37.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38.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缴税渠道,推行通过第三方非银支付机构缴纳税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39.正常出口退税审核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对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企业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40.优化税务部门直接审核的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九、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41.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进出口海关通关时间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以上。(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商务厅;完成时限:2020年底)
  42.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管理、出口退税、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100%。(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43.推广“提前申报”模式,对于进口货物,鼓励企业“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缩短货物抵达后放行提离的时间。(责任单位:西宁海关;完成时限:2019年底)
  44.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实时监控查验指令,通过“单一窗口”及时向省内进出口企业推送查验通知。(责任单位:西宁海关;完成时限:2019年底)
  45.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关环节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核查,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能够退出口岸审核的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全部退出口岸审核。(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底)
  46.推进口岸作业场所与口岸监管单位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电子运抵、电子监管、电子放行”。深化“先期机检”,探索“智能识别”,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试行海关与机场安检X光机图像信息联网,实施“共同判图、共同查验、共同处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青海机场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
  十、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47.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48.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49.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50.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51.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涉企收费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2.强化涉企收费执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清理取缔,禁止违规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3.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率至13%,降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率至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5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55.公开水电气暖服务和资费标准,严禁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56.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以“净地”方式供地,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地,但最长期租赁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7.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8.落实全省收费公路降费政策,客运车辆、定线旅游车辆、农村客运车辆,海西州重点企业运输、邮政、快递车辆、甩挂运输车辆通行等各项优惠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9.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0.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下调资费价格、免费提速升档,实现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降低15%。(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二、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61.以“双创”示范基地为平台,构建“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2.分类建立重点培育清单和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加快上市或挂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3.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机制,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64.健全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
  65.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提高至90%以上,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提高至70%以上;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材料总体减少60%以上,省市县确定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66.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统一网络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67.加快编制全省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推动同一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要素在省市县三级统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68.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原则,逐项编制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以及社保、税务、出入境、水电气暖、网络通信等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流程和办事指南。(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69.开发推广“青松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向数字化新媒体拓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底)
  70.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加快实现“一窗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71.建立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对政务服务进行全程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投诉,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底)
  十四、净化招标采购市场
  72.加大招标采购领域监管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修订和细化我省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消除招标采购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并贯彻到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3.推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网上竞价,加快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和“网上超市”建设,推进国有产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改造。(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4.促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5.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实现全省范围内CA证书兼容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十五、规范改进市场监管
  77.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78.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一单两库”,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79.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完善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办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80.加快制定相应监管规则,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81.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开辟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82.系统排查历史形成的涉产权纠纷案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予以纠正。(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完成时限:2019年底)
  83.开展“铁拳”、“剑网”等专项行动,着力打击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完成时限:2019年底)
  8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0年底)
  85.积极引导、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术鉴定服务中介组织发展。(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0年底)
  86.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十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87.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整治政府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8.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对信用记录不良者通过曝光等形式进行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89.建立健全数据清单、行为清单、措施清单等全省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三清单”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旅游出行、创业求职等领域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七、提升市场开放度
  90.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一年一修、动态调整,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1.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对我省第一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92.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八、提升宜居宜业品质
  93.以三江源、祁连山、柴达木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采取人工造林、封山(沙)育林草、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修复重点生态功能区总规模310万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林草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94.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主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
  95.编制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
  96.加大城区裸露地治理力度,合理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以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侧和城区周边为重点,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97.开展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治理,实现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98.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完成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99.开展全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
  100.扎实推进西宁市“无废城市”试点,实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零发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西宁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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