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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举措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30
实施时间: 2025-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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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在本市离境退税业务中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境外旅客在本市提供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内(第一批商店名单见附件1)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天津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简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知情同意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二、申请条件
  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除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应属于本市提供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商户;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离境退税申请单》开具后28天内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离境,且持有本人的可操作与预付金等额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退税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2万元。
  三、“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一)商店开单预付
  对在本市“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知情同意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二)海关进行验核
  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三)退税代理机构审核
  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按照《知情同意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知情同意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四)税款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款结算。
  四、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退税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支付境外旅客的预付金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本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天津市第一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
  2.《天津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知情同意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5月30日

相关附件:
1.《天津市第一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zip    
2.《天津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知情同意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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