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5]7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举办(承办)展览会的展览公司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是否可以扣除部分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本市举办(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 2005/1/1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 大财企[2007]58 20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