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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9
实施时间: 2025-4-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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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吴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线下消费活力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部门将持续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推动政策红利精准快速直达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动能,为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提振市场信心发挥职能作用。
  同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立法权和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于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线下消费活力的建议”,我局将持续跟踪调研,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为下一步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做好储备。
  在此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4月9日

  联系人:陈琦           联系电话:54679568-10101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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