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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305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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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李清华委员:
  《关于按最低基数缴纳职工社保费的建议》(202430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实施方案,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和个人已全部实现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按照社保费缴费基数“保底限高”的上下限政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降率缓费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疫情期间省人社厅、省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的相关文件(闽人社文〔2022〕65号、闽人社文〔2022〕86号)。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保费一系列改革部署,稳定社保费征收方式,落实各项社保费优惠政策,优化缴费服务,减轻企业办费负担。2019年至2023年,已累计减免各项社保费140余亿元,惠及全市14万户缴费单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保法修改,明确允许企业可以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缴纳职工的社保费用,放水养鱼,让企业轻装上阵,合法经营”、“对于能够足额缴纳职工社保费的企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或者补贴政策予以激励”等建议,体现了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持续关注和支持信任,感谢您的建议。社保费征管工作不仅涉及费款征收,还涉及法律授权、政策制定,部分征收情形还涉及基数核定等诸多环节,涉及人社、医保、财政等多个部门职权;在最近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领导一行的社保法调研工作中,我局积极向上反映了社保法实施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困难和建议,其中也涵盖了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保法修改、减轻企业负担,研究与社保争议纠纷相关的历史缴费政策衔接等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综合共治,尽职尽责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落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我们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省、市关于社保费政策的动向,持续贯彻落实社保费减负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助推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张  忠
  联 系 人:张颖华
  联系电话:0591-83372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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