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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4-14
实施时间: 2025-4-14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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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促进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健康发展,高质量吸引和利用国际资本,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njwzq2024@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邮编45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附件: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促进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健康发展,高质量吸引和利用国际资本,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债券,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面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公司信用类债券。
  第三条 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的管理分省、市两级。省属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出资人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债券管理工作。省辖市级(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简称“市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由市级政府指定专责部门牵头,统筹做好辖区内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应当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境外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境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发行违规、债务违约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向出资人机构报送境外债券发行申请前,应当齐备以下条件或材料:
  (一)明确负责境外债券发行管理的分管领导、业务发起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资金使用部门及相关职责;
  (二)中介服务机构维护管理制度,包含承销机构选择、律师及审计师选择、资信评级、受托管理、监管账户开立等内容;
  (三)可行性论证材料,包含对宏观经济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的分析,详细披露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募集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详细阐述境外债券发行对企业的影响,包含对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等影响;
  (四)风险应急预案,包含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舆情应对、投资者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九条 出资人机构根据对国有企业出资形式的不同,对其发行境外债券实行分类决策:
  (一)对于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
  (二)对于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股权董事和国有法人股东进行决策。
  第十条 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待出资人机构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所出资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情况,通过公司治理机制逐笔审核其境外债券发行方案作出决策。
  在决策同意发行境外债券的文件中,应当载明发行币种、额度、品种、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对于首次发行债券的,还应当载明利率上限。
  第十二条 未经出资人机构决策同意,国有企业不得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不得发行一年期(含)以下境外债券。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管控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综合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境外债券的子企业名单,统筹研究决策。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债券发行和兑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作出专门说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审议决策。
  发行和兑付计划应当详细披露自身及子企业存量境外债券情况、年度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境外债券品种和期限,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纳入规划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建设;
  (三)向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注资;
  (四)开展国际合作及跨境并购;
  (五)以可转债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
  (六)补充流动资金;
  (七)用于存续境外债券的滚动接续;
  (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领域。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境外债券资金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发行详细情况,包括批准文件载明的要素,以及托管银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占比等情况。
  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出现境外债券募投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出资人机构视情况启动专项核查。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研判债券运行风险,出现可能影响境外债券本息兑付、滚动接续困难等事项时,应当在相关债券到期前30个工作日或即刻书面向出资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启动风险应急预案。
  出资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视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境外设立经营性子企业,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依法合规支持其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所涉资金可以不调回境内,用于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担任境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和严格执行约定为国有企业办理境外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
  出资人机构就所出资企业境外债券安全运行情况向相关商业银行函询,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如实回复。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支持金融业发展资金应当将境外债券与境内债券同等对待,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予以支持。
  境外债券发生违约的,国有企业应当退还已发放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出资人机构考核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时,可以对绿色债券的融资计入国有企业的负债减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国际信用评级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的国有企业,就其自身及其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可以合并向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主体申请发债。
  对于国内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下的或者从未发行过境外债券的国有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出资人机构做好债券发行储备,并向同级金融工作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将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范围,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债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境外债券发行管理情况的跟踪评估,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启动偿债准备、明确本息兑付资金来源、锁定本息兑付资金来源等重大时间节点,向出资人机构报告真实进展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出资人机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约谈。
  第二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机构、省辖市专责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发展改革汇总报送所出资企业境外债券发行情况以及重大时间节点债券安全运行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情况的出资人机构和省辖市专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报相关单位同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 对2次(含)以上涉及触发风险应急预案境外债券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建立全省统一名录。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不得聘任名录内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中长期境外债券发行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登记后,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完成发行的,自有效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资金用途再次提交境外债券发行申请。
  多笔发行对应同一发行额度的,累计发行金额占获批额度的比例高于50%,视为完成发行。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境外债券招致新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因债务违约引发区域重大金融风险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发行境外债券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政府和省属出资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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