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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4]34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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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执行范围
  符合政策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身份,即正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为领金人员或续发人员;二是年龄,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附表中对应的退休年龄计算。
  二、准确核定支付标准
  (一)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二)支付期限。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费是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区间内的缴费,支付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应与大龄领金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对应一致,在此之前和之后的不补,即最多可以享受11个月。
  (三)停发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一)推行主动告知服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主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就业部门已纳入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除外),利用信息系统已经建立的短信推送功能主动告知政策内容,提醒其前往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二)统一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先缴后补、一次性补”的支付方式。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停止领金后次月起,可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将符合条件月份的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规范申领支付流程。大龄失业人员停止领金后,应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经办机构通过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与数据共享机制,快速核实申请人参保及待遇金额等情况,及时将需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严格审核待遇期限。各地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精准确定大龄领金人员的资格及可享受待遇的期限。对申请人员的退休年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等信息进行充分比对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支付期限准确,杜绝错发、多发、漏发等问题。
  四、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同步保障延迟退休改革过程中就业难度较大、生活有实际困难、对改革顾虑较多的大龄失业群体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缴费不中断,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增强落实政策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服务保障精准到位,让大龄失业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二)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各地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风控规则,注重运用数据比对核查,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与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及时梳理业务经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点,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审核、完善信息共享核查,对冒领、骗领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政策宣传、关注舆论引导。各地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做好政策解答,耐心细致做好来访咨询及业务办理工作。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一级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一线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准确向群众说明有关规定、答疑释惑。同时,对于相关舆情要加强关注和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政策推行平稳有序。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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