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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1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0-19
实施时间: 2004-10-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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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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