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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医保发[2024]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0-8
实施时间: 2024-10-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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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7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成年居民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
  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60%,即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6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84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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