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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市监综[2023]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2-30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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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2〕13号),规范登记行为,提升登记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
  (一)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公司;
  (二)市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在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贸区局”)登记,其中,住所在厦门自贸片区海沧区域范围内的,暂由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登记。
  住所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留学人员申请的商事主体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处登记。
  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
  (一)除上述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内资合伙企业(不含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交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登记。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部分商事主体(不含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工作交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也可以登记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部分商事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辖,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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