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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
实施时间: 2025-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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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出台九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优化环评审批服务。选取2个设区市实施全域环评分类管理改革试点,重点在纸制品制造、印刷、制鞋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等民营经济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差异化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办理环评手续。选取厦门市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智能化辅助审批改革试点,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部分行业通过标准化方式报批环评文件,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支持民营经济集中的开发区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范围,让登记表免于环评备案管理、报告表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等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民营企业。(责任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二、优化排污指标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支持泉州探索开展印染行业排污指标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综合处、环评处、大气处,省排污权中心)
  三、优化环境监督执法。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以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智能智慧的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经企业自查自证后可免予现场核实。充分运用“生态云”等信息化平台和亲清服务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环境问题隐患动态预警和远程帮扶指导。(责任单位:执法总队)
  四、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健全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加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化管理,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减轻和从轻处罚以及免予行政强制等措施,对确有经济困难且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依法予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构建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格局。(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
  五、优化环境信用评价。修订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案,加强环境信用协同监管。推动信贷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将轻微行政处罚信息与从严信贷脱钩。优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快速调整信用评级,实现信用快速修复,让“知错能改”的企业及时正常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执法总队)
  六、支持环境科技创新。推动福建生态文明科创产业中心项目落地建设,吸纳融入民营企业生态环境科研优势资源,汇聚环保领域高层次和应用型人才,参与实施跨行业、多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等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产学研用融合,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责任单位:科财处,省环科院)
  七、支持污染集中治理。鼓励支持并加强指导建设区域活性炭集中再生、溶剂集中回收处置、集中喷涂、畜禽粪肥集中处理、餐饮油烟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通过共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助力企业污染治理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单位)
  八、支持发展环保产业。持续落实《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若干措施》(闽环保科财〔2022〕23号),坚持以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支撑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谋划实施,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环保领域,促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科财处)
  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延续厅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机制,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依托“一个窗口对外”机制,对涉企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提供解决建议方案;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及时为企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综合处、环评处,各相关处室单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中不断激发“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的精气神,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助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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