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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5]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2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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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1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月8日,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从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政策内容
  1.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3.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与此前政策相比,主要是执行期限的延续。
  四、相关的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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