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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4-9
实施时间: 2025-4-9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2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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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9日至4月1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0971-3660043;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hczfgszc@163.com;
  3.来信请邮寄至: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附件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市(州)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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