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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9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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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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