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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25]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26
实施时间: 2025-3-26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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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方式
  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
  (二)备案时间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备案范围与内容
  1.备案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4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备案内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从4月开始,省财政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年度备案工作进度。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武汉、宜昌、襄阳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自贸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平稳推进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机构账号类型转换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许可证书。对于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账号类型一键转换”功能,主动将“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
  三、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见附件)文件要求,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
  要引导中介机构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业务开展、合同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有效提升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
  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开展村级会计委托的代理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将信用评级结果、行业协会的评价监督结果作为村级代理机构选择的重要参考。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推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落实落细,坚持守正创新、切实履职尽责,用好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用好监管服务平台
  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及时甄别发现有照无证、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控。规范检查流程,录入检查结果,确保执法检查的合规性和标准化,科学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严格按照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提供优质便利的线上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持续深入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将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行业监管重点(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核实检查并督促整改,持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提升监督检查实效
  1.发挥联合监管机制作用。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协同,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凝聚各级财政部门力量。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开展联合检查,计划共商、信息共享、成果互用,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
  2.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一是加强对新设代理记账机构的实地核查,尤其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的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掌握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探索建立行业诚信监管和信用评价评级制度,积极推动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评级标准和组织实施方式等有关要求,并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5年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5年5月15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六、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中的典型案例,可随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也可随时报送,我们将集中反馈至财政部并择优宣传推广。
  联系人:梁广春,联系电话:027-67818765,电子邮箱:hbcztkjc@163.com
  附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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