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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综发[2022]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4-1
实施时间: 2022-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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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积极推进电子票据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川财规〔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票据申领、发放
  财政票据实行免费申领、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1. 提交的资料:
  凡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包括《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和“单位领用登记证”)的用票单位,需准备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到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办理:
  (1) 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函(附件1);
  (2) 财政票据领用证及项目申请表(附件2);
  (3) 提供可以通过政府有关信息平台核验的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4) 提供与申领票据种类相关的政府批复文件名称、文号等政策依据信息(附件9);
  (5)承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资料;
  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还需提交《四川省财政业务外网CA申请表》(人工在线开票)(附件6)或《外部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接口在线开票)(附件7);填写《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采样表》(附件8)。
  2. 审核办理
  对使用财政纸质票据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核单位相关资料后办理《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并列注可申领票据种类;对使用电子票据的,经市财政局审查,办理财政电子票据上线手续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核准启用“单位领用证”,并列注可申领票据种类。
  (二)票据申领、发放
  1. 票据申领
  凡领用纸质财政票据的单位,需持《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并准备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到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办理:
  (1)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
  (2)财政票据领用申请函(附件3);
  (3)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附件4);
  (4)前次领用的财政纸质票据存根。其中,用票量大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抽查的票据号段提供对应票据存根,用票量小的单位应全部提供。
  凡领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需通过系统提交财政票据领用申请。
  2. 票据发放
  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财政纸质票据的发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3个月的用票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的,由市财政局通过系统发放,发放量按年控制。
  (三)新增票据种类及收费项目
  凡新增票据种类和收费项目的单位,需准备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到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办理:
  1. 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
  2. 财政票据领用证及项目申请表(附件2);
  3. 与申领票据种类相关的政府批复文件名称、文号等政策依据信息(附件9);
  4. 承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资料。
  二、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票据填开
  财政纸质票据的填写应当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全联复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纳入票据存根统一保管。
  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因预收多收、错收等情况办理退款时,应当以收款时使用的同类财政票据冲红。用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以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方式将票据信息实时发送缴款人,为缴款人获取票据、查验真伪提供方便。
  (二)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串用、混用和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三)票据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办理财政票据业务,并建立财政票据台账,按时、逐笔登记,完整记录票据领取、使用、结存、核销、销毁等环节等真实情况。
  电子票据管理台账由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缴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财会〔2020〕6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入账、归档。
  (四)票据盘点
  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每月底盘点结转发生额和库存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票据存根保存
  财政纸质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纸质票据及《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丢失处理
  财政纸质票据或者《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丢失的,用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
  三、票据计划报送
  使用量大、用票品种单一的纸质票据用票单位,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季度用票计划。纸质用票计划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对用票量大的单位,因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业务量增减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票据计划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报请省财政厅予以调整。
  四、票据核销与销毁
  (一)票据核销
  1. 财政纸质票据核销。
  财政纸质票据采取“核旧领新”的管理模式。用票单位领取新票时需提交已领用的票据存根,出示《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由市财政局对其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开具和结存数量进行审核后予以核销(用票量大的单位采取抽验的方式)。核销后的纸质票据存根由单位登记造册,自行保存,期满销毁。
  2. 财政电子票据核销。
  用票单位按季度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核对一致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系统自动核销。核销后的电子票据,由票据使用单位、缴款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二)票据销毁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填写《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书》(附件5),报市财政局分两类进行销毁。
  1. 存根量少宜于搬运的,由用票单位将待销毁存根提交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审核,经票据窗口核对无误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收入成都市票据中心库房集中销毁。
  2. 对存根量较大的单位,市财政局可采用抽查票据存根的办法,即用票单位将市财政局抽查号段存根直接送交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审核检查,或由市财政局上门抽查,抽查比例为存根量的1-5%。经市财政局抽查合格的票据存根应在审核通过后30天内,由用票单位统一到我市定点销毁点(成都市涉密销毁载体中心)集中销毁,并在销毁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票据销毁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具体情况包括:销毁时间、销毁地点和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开具的收据复印件等。
  3. 纸质票据存根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的纸质票据,用票单位应列入待销毁票据一并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4. 用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已使用的财政纸质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纸质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销毁。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财政票据监管”的模式,定期不定期抽查财政票据使用、保管等管理情况和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全面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能。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程序追究责任。
  单位在电子票据使用过程中有何疑问,可咨询运维企业400-888-5699服务热线和市财政局票据窗口咨询电话:028-61882646。
  附件:
  1. 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函
  2. 财政票据领用证及项目申请表
  3. 财政票据领用申请函
  4. 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
  5. 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书
  6. 四川省财政业务外网CA申请表
  7. 外部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
  8. 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采样表
  9. 与申领票据种类相关的政府批复文件名称、文号等政策依据信息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s://cdcz.chengdu.gov.cn/cdsczj/c147745/2022-04/14/content_84ccebc01b494961ad2d3005d6708ec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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