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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发文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0-8-10
实施时间: 2020-8-10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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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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