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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27
实施时间: 2025-2-27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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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好国家授权,持续有效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授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27日至3月1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0371-65808820;省税务局 非税处 0371-81906112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省税务局非税处。
  附件:
  1.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现将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的政策红利。同时,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2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报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2月,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明确:自2020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上述减半优惠政策到期后,2025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再次授权省级层面可以出台减征政策。为落实好国家授权,持续支持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九条(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3.《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第一条:自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三、落实原则
  1.保持费制稳定。延续我省原到期的减征规定,确保费制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总体缴费负担基本不变。
  2.注重区域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参考中部省份做法,合理确定减征比例,注重区域政策均衡。
  四、具体内容
  1.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2025年1月1日起至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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