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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2-28
实施时间: 2025-3-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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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关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我省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其他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可参照执行。
  一、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复印件。
  (三)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公司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
  (五)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未发证的,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单;
  2.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建造的房屋,提交标注房屋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继承或法院判决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提交公证机构有关公证书、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
  无法提交上述(五)中规定材料的房屋,可以提交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一照多址”备案
  公司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三、集群登记
  公司办理集群登记,提交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机构公章)以及与托管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与登记
  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提供详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见附件2)。
  五、工作保障
  各登记机关要提高站位,深刻理解本次新规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做好相关法规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落地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公司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doc    
附件:2.方位示意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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