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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文文号: 穗中法[2023]1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5-30
实施时间: 2023-5-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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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2023年5月3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规范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在破产审判中贯彻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规范推荐选任管理人的行为,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接受推荐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效率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防范廉政风险和履职风险。
  第三条【推荐主体】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依照本指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等主体依照相关规定和本指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条【适用范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数额基本清楚的破产案件,主要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中,债务人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等特殊主体,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审理需要等,认为不宜采用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不适用推荐选任管理人。
  第五条【推荐时间】推荐管理人人选的,推荐人应在提出破产申请至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前提出。
  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在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前提出。
  第六条【推荐对象】原则上应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名册中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人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可以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推荐,但受推荐的中介机构应为所在省市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中介机构被推荐担任联合管理人的,该联合管理人的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且类型应当不同。
  广州市辖区外的中介机构接受推荐的,应当书面承诺被指定为案件管理人后,在广州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派驻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且在办理案件期间遵守广州法院办理破产相关规定,遵守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并接受行业监督。
  第七条【主要债权人的推荐条件】主要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应占债务人已知债权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包含二分之一)。
  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成员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八条【主要债权人的推荐材料】主要债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书。推荐意见书列明被推荐人并简要说明推荐理由,可以由参加推荐的债权人分别提交或共同提交;
  (二)推荐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委托授权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推荐人代表的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包含二分之一)的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四)诚信承诺书。债权人应当在诚信承诺书中明确承诺其债权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陈述、恶意串通、隐瞒、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形,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债务人的推荐材料】债务人推荐管理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意见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经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包含二分之一)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材料;
  (四)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情况说明等。
  第十条【对已知债权形式审查】主要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
  债务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一并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特殊主体的推荐材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依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推荐管理人人选的,应当提交约定其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的债权人协议,以及记载协商决策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人选事宜的债委会会议纪要等材料。
  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等特殊主体推荐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函、成立清算组的文件依据、清算组成员名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接受推荐材料】接受推荐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接受推荐函;
  (二)办理同类型案件的从业经验、业绩说明材料、管理人的工作方案;
  (三)截至接受推荐之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办理破产案件受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协会惩戒的声明;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说明。
  清算组作为推荐对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材料。
  第十三条【不构成利害关系】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曾经为债务人提供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破产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但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中说明。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并未以其自身名义提供上述服务,但其成员曾经直接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视同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一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通知听证】人民法院收到推荐申请和推荐材料后,应当通知推荐人、受推荐的中介机构、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参加听证,可以与受理审查听证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参加听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推荐的债务人、债权人、受推荐的中介机构应当参加听证,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参加推荐的债务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导致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真实意愿或者无法确认推荐材料真实性的,视为该债权人、债务人不同意推荐。
  接受推荐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不符合推荐条件。
  第十六条【不接纳推荐的情形】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接纳推荐意见:
  (一)未按本指引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
  (二)部分债权存在明显争议或者不确定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同意推荐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所占比例的;
  (三)推荐人与被推荐中介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虚假陈述、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
  (四)中介机构明显欠缺工作能力,或者不能公正、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采用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接纳推荐意见的,应通知推荐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推荐意见的,指定受推荐的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
  债务人经过预重整后进入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中介机构通过推荐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的,其摇珠轮候顺位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异议】债权人、债务人认为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履职期间存在利益冲突、虚构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情形不应继续担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换,并通过随机方式重新指定,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以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经决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应更换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时,可以同时以决议方式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另行推荐管理人人选,是否接受推荐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惩戒措施】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债权债务数额、虚构债权债务、编造虚假债权债务证明、为满足推荐条件隐瞒真实债权债务等方式推荐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受推荐的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其担任该案管理人的资格,并视情节采取警示、暂停摇珠、限制参加推荐和竞争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通报与报告】人民法院根据本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更换管理人或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将相关情况向被更换的管理人所在的管理人协会通报,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二条【解释和实施】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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