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规自发[2025]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2-21
实施时间: 2025-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附件)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2023年8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综[2024]13 2024/4/12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财办综[2023] 2023/12/2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财综[2023]10 2023/10/13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财资环[2024] 2024/5/2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 津财规[2021]8号 2022/7/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财办税[2019] 2019/2/2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策性关闭 闽自然资发[202 2020/10/26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出让 云自然资储量[2 202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 桂财综[2023]40 2023/6/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粤财规[2023]1号 20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