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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规[202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2-7
实施时间: 2025-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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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闽发改规〔202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闽发改规〔2025〕1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2025年延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活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给予一次性以旧换新补贴500元;对交售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2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2024年已享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可继续享受1次补贴。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服务平台。公开遴选确定“2025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主要服务机构,建设“省级消费品以旧换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领券、核销、汇总、结算、审核、监管等“一站式”服务入口。公共服务平台确定后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  补贴方式。在省级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延续使用2024年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以“后补”模式发放补贴。省级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全省统一采用“立购立减”模式,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平台实名认证,登记收旧信息并领取补贴资格,在参与商家完成收旧、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在支付环节按补贴标准直接抵扣补贴金额。
  第五条  补贴发放流程。销售商家完成交易后,在平台提交“收旧”和“售新”相关凭证(如新车和旧车的车架号、销售发票扫描件、付款凭证、消费者与旧车及新车合照等,具体凭证类型及发票开具要求由“八市一区”商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回收的电动自行车旧车完成回收拆解后,由回收拆解企业上传旧车车架号及旧车已规范处置的相关凭证(如旧车车架号切割照片等,具体凭证类型由“八市一区”商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拆解企业上传相关凭证后,系统自动匹配该补贴各环节提交的信息推送到审核平台,经各地市商务部门审核无误,向商家核销补贴。
  第六条  来源权属明确且配备车载电池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可参加以旧换新(含无牌),资格确认方式及消费者需上传凭证类型由“八市一区”商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第七条  鼓励各地以销售门店为场景,提供售旧、换新、辅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务,便利消费者,优化消费体验。
  第三章  参与商家及回收企业
  第八条  由“八市一区”商务部门细化参与商家基本条件、组织征集并公布名单,公布网址链接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备。各地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商家名单,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经营主体参与,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
  第九条  参与商家门店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要承诺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前 1 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要签订承诺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1。
  第十条  交售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经有关部门推荐,“八市一区”商务部门要组织确定并公布参加以旧换新的回收企业目录,各市不少于两家(平潭不少于1家)。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2。推动增加回收企业数量,合理提高交售旧车的价格,激励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交售报废旧车。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评估督导,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八市一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按照要求定期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强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
  第十四条  做好资金清算。各地要及时完成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做好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2025年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结算、清算工作,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各地商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以旧换新涉及的相关环节,依托当地专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有关分工,打通卡点堵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营造规范市场环境。各地应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加大对各参与主体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套取补贴资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函告本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还应抄送本级专班。
  第十七条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八市一区”商务部门要尽快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尽快推动政策落地生效。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工作。对因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现行管理体制与本方案确定的补贴方式、流程产生明显冲突或其他原因导致政策无法落地的,各地可向省商务厅报备后进行部分调整变更。

  附件1
  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销售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销售企业/门店,自愿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经批准后,承担相应的换新等任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依法合规设立,具备相应销售资质。
  2.销售的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3.保证销售的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价格,不高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前1个月内本单位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搞先涨价再补贴,接受消费者监督。
  4.加强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
  5.保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收回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未经我单位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
  6.妥善临时性保管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收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不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储存。及时交回收企业清运,做到“一日一清”。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期间,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7.接受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指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门店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门店(盖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回收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回收企业,自愿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经批准后,承担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任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依法合规设立,具备相应回收资质。
  2.按照公允原则回收消费者交售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保证价格公平、不操纵市场,不串通压价。
  3.妥善处理报废旧车,及时到销售门店接收、清运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报废车辆,完善交接登记手续,其蓄电池应做到“一日一清”,确保安全。
  4.保证对回收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交由具备资质的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专业处置,不非法拆解处理。
  5.保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未经我单位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6.接受资质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指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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