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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5]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2-5
实施时间: 2025-2-5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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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省评协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执业会员含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含非资产评估师见习执业会员)和珠宝类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工作于即日起开始办理至2025年4月30日结束。
  三、年检办理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在履行完会员义务后,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
  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代表机构办理。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一)执业会员
  1.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中评协及省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2.操作流程
  (1)执业会员登录系统,点击菜单栏选择业务办理年检;
  (2)查看核对并补充政治面貌、职称、学历、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3)上报相关材料,点击本人承诺信息,经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信息至所在机构。
  3.报送材料
  (1)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填写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应当与上传的劳动合同一致(如有即将到期的,终止日期可选择续签合同后的新有效期日或无固定期限);
  (2)人才交流机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执业会员上传社保缴纳证明时,请提供2024年1月至提交年检时月份社保,在同一机构下的评估师上传同一张含所有评估师的社保证明,并将本人信息用彩笔标注;
  (4)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近期为其发放薪酬流水等证明材料。
  4.协会代管执业会员的年检
  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本人提交上报材料,直接提交年检申请至省评协。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可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单位会员
  1.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
  (2)是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
  (3)是否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2.操作流程
  (1)机构管理员登陆系统后,点击左侧系统菜单栏的年检管理,进行机构年检提交;
  (2)确认机构基本信息,如有机构涉及工商信息变更,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84号))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进行变更备案;
  (3)对所在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确认;
  (4)上报相关材料,提交年检申请。
  3.报送材料
  (1)自查报告;
  (2)《2024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1),填写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4)《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填写参加年检的所有资产评估师和满足机构备案条件(《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其他评估师等。
  附件1和附件2附在自查报告后上传。
  四、其他
  (一)年检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请各机构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人员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保险公估师、二手车鉴定师不在此类),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未通过年检的单位会员,将被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省评协不再为其提供服务。
  (四)单位会员完善党支部党建信息统计。机构管理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行业党建”模块信息,检查党员信息是否完善,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至电子证书,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年检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会员科联系。
  联系人员:栗爱民、厉寓婧
  联系电话:025-83633906、025-83633914
  办公地点:南京市山西路43号504室
  附件:
  1.2024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2.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2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4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pdf    
附件2: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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