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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企[2024]6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1-26
实施时间: 2024-11-26
失效时间: 2029-11-25
法规类型: 湖南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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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资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国资预算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汇总建立省级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审核汇总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六)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七)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八)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九)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资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统计国资预算企业的情况,建立国有企业名录;
  (二)组织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按要求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资预算单位及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的利润。
  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按30%的比例,农业企业、监狱戒毒企业、军工企业和文化企业按20%的比例,其他企业按25%的比例上交利润收入。若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全额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二)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五)其他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其它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收入预算应按企业编列,并对企业上年度总体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根据预估的全年度经营情况,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建议。
  第十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结合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相关支出项目情况以及以往年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预算批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收缴:
  (一)国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未确定的,可在9月底前补充申报;
  (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组织收益收缴工作;
  (三)国资预算单位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定或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应当及时主动交回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统一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决算批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并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国资预算单位应将问题及时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应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健全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情况,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六条 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有关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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