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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6
实施时间: 2024-12-26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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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两项试点政策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并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业务实施细则.pdf    
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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