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汇发[2024]6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7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皖地税[2000]85 2000/4/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支持重庆高质 2024/5/30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 2025/1/10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2014/2/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昆山 苏汇发[2021]47 2021/10/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 皖国税发[2000] 2000/6/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三项便利化试 2025/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 2025/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两项便利化试 2024/12/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的 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