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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科规字[20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0-18
实施时间: 2021-10-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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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科技局、民政局,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南昌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核定办法》,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核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条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条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及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共建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无固定编制的事业单位法人;
  2.经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2.资产证明;
  3.在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人员清单、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
  4.省级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合作协议;
  3.省级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第六条  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由申报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第七条  名单核定程序:
  1.省科技厅接到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后,对免税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2.无失信记录并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意见,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名单;
  3.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意见,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名单。
  4.省科技厅将最终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函告南昌海关,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省科技厅将最终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函告南昌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经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等情形的,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由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按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重点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数据;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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