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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字[2024]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3-22
实施时间: 2024-4-1
失效时间: 2025-3-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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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23〕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标准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省二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统一下调20%,具体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二类行业:0.32%
  三类行业:0.56%
  四类行业:0.72%
  五类行业:0.88%
  六类行业:1.04%
  七类行业:1.28%
  八类行业:1.52%
  (一类行业维持原费率0.2%不变)。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调整为0.8%。
  二、特殊行业费率政策
  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三、费率核定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按《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浮动标准核定具体缴费费率(最低不低于0.2%),并于2024年3月底前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执行期限
  本次费率调整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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