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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财[2024]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24-2-19
实施时间: 2024-3-19
失效时间: 2029-3-19
法规类型: 青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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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关于《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省国资委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2月19日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进一步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及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企业是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企业集团本部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工作。企业应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公开
  (一)企业简介:企业名称及简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业务架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等。
  (二)领导团队: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等。
  (三)组织架构: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信息图谱等。
  (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日常信访投诉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股东股权变更、股东出资信息等;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4.审计报告正文摘要;
  5.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
  6.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7.政府扶持政策有关信息;
  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产权变动、改制重组等重大事件。
  (二)“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三)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
  4.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四)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费用发放情况;
  2.企业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年度中期发生的重大产权变动、改制重组等重大事件。
  第九条 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临时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情况,日常经营重要会议报道,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信息等。
  第十条 除本细则明确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企业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经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企业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申请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时限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本企业网站;
  (二)各类公众媒体;
  (三)省国资委网站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的,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基本信息和临时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的,应于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后进行补充公开。
  第四章 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完善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及公开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企业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流程;
  (四)企业重大信息的保密审查措施、审查流程,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企业重大信息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七条 企业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定密流程和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和事项目录,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涉密程度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事项目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企业拟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部门、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细则,指导所监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委托相关部门监管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在委托监管期间,本细则中确定的省国资委的各项监管职能,由委托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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