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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产[2024]8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24-5-15
实施时间: 2024-6-15
失效时间: 2029-6-14
法规类型: 青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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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四次委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5月15日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国资国企投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股权投资(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经济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债转股、兼并等)和其他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是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监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经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为引领,围绕我省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以及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及公司章程,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本部及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子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
  (三)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审核、决策执行、投后运营、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五)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等投资信息;
  (六)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省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符合国家和青海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企业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监管企业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规定: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严禁投资负面清单确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核定监管企业核心主业、培育主业,核心主业、培育主业以外的投资视为非主业投资。
  监管企业(含所属子企业)年度计划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监管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并通过董事会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的视同主业投资:
  (一)出资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
  (二)由监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
  (三)监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产业基金。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一)市场化投资项目。列入清单禁止类的,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列入清单特别监管类、已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外非主业投资,监管企业应按“一事一报”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能力自主决策,自担责任,报省国资委备案后由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政府决策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决策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专项任务的投资项目,属于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实行备案管理。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并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全覆盖、穿透式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数据。省国资委将结合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投资项目季报、投资项目备案和报告等情况,实时掌握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投资项目动态监测以及风险预警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主业管理制度;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监管企业(含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二)投资方向、产业布局与投资目的;
  (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四)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五)计划投资项目,包括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项目;
  (六)非主业投资规模与结构;
  (七)其他。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计划表;
  (三)内部决策文件;
  (四)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资计划备案流程: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计划预案;省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投资计划预案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和外部董事参加,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对照省国资委反馈意见逐项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和完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修改情况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符合监管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函予以备案;如仍不符合要求,则采取风险提示函、通报、约谈等方式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决策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内容及说明材料。监管企业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国资委备案(报告)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监管企业应将追加的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与企业年度预算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内容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充分说明理由。省国资委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具体包括项目的立项初审、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审计评估、专家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决定等重点环节。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合规审核。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董事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决策,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
  (一)子企业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
  (二)子企业境外项目投资;
  (三)子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
  (四)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非主业投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监管企业对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非主业投资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可行性评价结论。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的,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监管企业应强化对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非主业投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应组织企业外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应出具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书面署名制;可以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专业机构应出具书面审查论证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已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外非主业投资类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投资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该项投资对监管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二)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有关投资协议(拟签稿)、合同(拟签稿)、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四)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监管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重点关注监管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已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外非主业投资类项目的必要性与程序的合法性。省国资委在收到监管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与监管企业沟通反馈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  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的,应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需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我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监管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梳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实施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指经省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发生的可能对项目实施及预期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实施或拟停止实施、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政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以及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等情况。项目发生异常情况,监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形成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于异常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涉及安全稳定、环保风险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向省国资委专题汇报。
  监管企业内部专项审计、投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投资隐患的,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及止损机制。监管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和分析,当出现投资事项异常并对投资项目预期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启动止损机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对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将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原因、造成损失以及补救措施等形成专题报告,按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进展情况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省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年度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重大项目应作专项分析。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三)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四)已投产项目投资效果分析;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监管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凡是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一年后二年内,股权投资和收购类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股权)交割手续一年后二年内实施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可由监管企业自行实施,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建设、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省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反映后评价结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及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
  (二)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现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
  (三)后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或实地调查,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或实地调查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开展对外合资合作、对外并购重组等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对合资合作类项目,监管企业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对并购重组类项目,监管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应坚持围绕主业、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限制投机性质的金融投资。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好境外投资决策、投融资、建设运营、退出处置等全过程风险管理,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动态排查境外投资项目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监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本办法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违规必究原则,由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创新发展。综合考量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目标实现,但其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流程,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监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家、本省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受托监管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4日,《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4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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