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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宁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环发[2024]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20
实施时间: 2024-6-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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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宁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0日

  辽宁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有关要求,以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号)文件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系统提升、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施策,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助推水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6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改造;2028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鼓励达到环保A级绩效要求。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表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加大对过剩产能控制力度,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在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时限之前淘汰退出的企业或设施可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市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落实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部署,推动设备更新提质增效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长期停产的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应制定改造计划,与在产企业同步完成改造。各市要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和汽车运输量。
  (三)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推动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水泥减量化使用。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加快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表5。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政策措施
  水泥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水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对于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减少错峰生产时间;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加强技术支撑。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机构联合搭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出台辽宁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组织实施本方案,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市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市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引导、帮扶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相关部门制定本地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于6月3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水泥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
  (三)严格评价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市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表:
  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
  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修正:

下载查看附件请到https://sthj.ln.gov.cn/sthj/xxgk/zwxxgk/xxgkml/202407311131083885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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