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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统财[2016]26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云南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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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
  省国资委2016年度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6年8月31日

  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和《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清产核资报告,需聘请专家组进行专项评审。
  (二)专家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聘。
  (三)专家的选聘需遵循关联关系回避原则,即当期为清产核资企业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年报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此次清查核资的评审专家。
  (四)选聘的专家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且清产核资经验丰富。
  (五)每次清产核资评审,专家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二、专家评审过程
  (一)材料准备
  省国资委将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审核。省国资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还需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决议。
  (二)专家评审
  省国资委组织专家组对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进行现场会审。专家组如认为清产核资企业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以提出推迟评审或进行复审,并在清产核资企业资料补充完毕后,再次进行评审。
  三、评审要求
  专家组在进行评审时,应关注以下方面:
  1.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内容是否全面;
  2. 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逻辑差错;
  3.中介机构是否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逻辑差错,清产核资鉴证意见是否恰当、准确;
  4. 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资产盘盈等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充分,金额是否合理、准确;
  5.省国资委或专家组认为其他需要关注的方面。
  四、评审结果形成及应用
  省国资委对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记录,整理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签字确认后生效。专家组应对清查核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资产盘盈等清查结果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评审意见;对清产核资损溢、清产核资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提出认定建议,并根据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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