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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统财[2017]12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5-5
实施时间: 2017-5-5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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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职业准则,强化履职管理,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我委修订出台了《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7年5月5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总会计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国资发评价﹝2015﹞17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完善治理,优化决策。强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专业岗位责任,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发挥专业支持作用,促进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分权制衡,优化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资金活动、重要资源配置、重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中的财务管控,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三)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清晰、权力责任对等、激励约束有效、责任落实到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加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履职监管,保障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规范、有效履职。
  (四)强化监督,保障权益。加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管控和监督制约,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改进财务约束不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效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与管理,应符合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七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
  (二)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五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任期和经营班子一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紧紧围绕落实集团经营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评估企业规模、效益、质量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以持续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改进企业经营绩效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省国资委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决策支持、资金保障、价值创造、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等作用。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要履行好财务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职责。负责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财务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控、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经济运行监测、资金筹措与集中管理和经营绩效评价等财务会计和金融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参与经营决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涉及大额资金运用和重要资源配置的经营事项决策,参与重大经营合同和经济协议的论证审查,对所参与决策或论证事项的经营可行性及潜在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第十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要协助组织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协助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动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责财会和资金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严格资金授权审批程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企业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要负责做好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听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赋予的其他职责及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四章  职业准则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应当始终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一贯恪守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依法合规、谨慎稳健、专业高效、清正廉洁”的行为准则,在推动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经营决策、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宏观经济政策、出资人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履行职责,不断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决策、运营、管理、财务等各环节的合规性监督,推动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按章办事。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安排资金筹措与供给,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和风险管理手册要求有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始终遵循谨慎稳健原则,防止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资金保障失衡、财务风险失控等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持续加强财经专业知识学习积累,及时熟悉了解国家经济政策走向,实时跟踪研判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行业走势,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坚持专业高效原则履行职责,高效配置企业各类财务资源,努力做到工作勤勉、意见专业、履职高效。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明底线、知敬畏,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严格按照廉洁从业准则等各项要求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住底线、不碰红线。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干部管理部门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任期激励收入按照省属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核定。
  第十九条  建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年度述职和任期述职报告制度,由省国资委实施年度述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命、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年度述职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要结合规定的工作职责、企业财务绩效变动状况、国资委提出的工作要求等,全面报告本人履职情况,对本人在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控中发挥的专业支持和管控作用进行自我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未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充分认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支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依法、合规、勤勉、忠实履行职责,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规范法人治理,明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边界,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集团内部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工作责任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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