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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分配[2019]2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14
实施时间: 2019-6-14
法规类型: 云南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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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9年6月14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执行。
  第四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省属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编制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预算范围内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总额,逐步实现省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省属企业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益又讲公平。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差异化调控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省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省国资委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调控,并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收入分配相关规定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并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分类确定,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第九条  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商业一类、金融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建立了与市场对标的业绩考核体系、收入分配秩序规范的其它类别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金融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体现政府战略意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文化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状况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的企业,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起止时间应当与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一致),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
  周期内工资总额挂钩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以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结合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高、人工成本效率越低,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越小。同时,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文化类、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低、人工成本效率越高,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应越小。
  第十九条   剔除受政策调整、承担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性因素影响后,省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第二十条  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其中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30%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20%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省属企业以上年度省国资委清算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省属企业,周期第一年还应报送本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省国资委事前备案后实施,省国资委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云南省及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省属企业应当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企业内部决定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中,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省属企业,周期前二年均按年度清算要求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周期结束后报送周期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作出评价意见。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云南省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工资总额向生产一线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紧缺急需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三十三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省属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五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省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保、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国资委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情节严重者,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上(无官方网站的在省国资委网站)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16〕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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