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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综合[2020]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10
实施时间: 2020-1-10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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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资委: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9年第51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1月10日

  关于加强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在不断探索前进的过程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整体效能发挥不足、系统建设亟待加强,以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还依然存在。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州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国资国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为目标,以加强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重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和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为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加强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监督,实施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活动,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坚持逐级开展。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坚持分别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专司国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机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责。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坚持协调联动。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形成系统共识,推动产权管理、财务监管、指导监督等制度更多适用于整个国资系统。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坚持及时有效。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强化监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监督、从严监督、精准监督、数字监督、主动监督原则,及时建章立制,及时执行落实,及时主动发现,及时指导监督,及时纠正处理,尽早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党的领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是党在国资国企战线的工作机构,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政治任务,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工作重点,指导管理监管企业党建工作为重要职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扎实推进国资国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指导和监督事项
  (一)指导事项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在转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方面进行调研指导。
  2.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债务风险管控、投资管理、资本运作和收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监督追责、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进行指导。
  3.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强有力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推进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资源整合和企业间合作等方面进行调研指导。
  4.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在优化国有资本的产业布局、调整国有经济的企业布局、完善云南特色的区域布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等方面进行调研指导,积极探索构建配置合理、结构优化、发挥功能、体现优势的国有经济新格局。
  5.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对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转让、增资、划转、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统计、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6.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对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宣传、统战、群工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二)监督事项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1.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在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不符情形的。
  2.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监督。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3.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监督。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事项监督。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审查。
  (二)形成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印发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落实报告制度。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架构,搭建沟通协作平台,完善汇报交流机制。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和主要负责同志变动,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所出资企业有关财务情况等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推进信息化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全国性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指定专人对接推动落实,使用统一的国资监管数据标准,做好资金保障准备,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重点抓好 “三重一大”决策运行、大额资金支出动态监测、财务、产权、投资、责任追究等应用系统建设,促进形成信息上下联动、数据真实可靠的监管格局,实现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五)规范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事项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核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促纠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六)强化“比学赶超”。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研讨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互相学习促进。力求“比”有对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超”有方向,把示范变规范,把标杆变标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学习的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样板。
  四、组织领导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有力抓手。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把指导监督工作摆在更突出、更重要的位置,着力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加快形成指导监督有效、相互支持有力、沟通协调有方、共同发展有序的国资系统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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