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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云南省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财管[2020]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15
实施时间: 2020-1-15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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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云南省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任务交办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云南省国有企业
  资产负债约束的任务交办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任务交办清单:
  一、明确总体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管控线。全省国有企业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确定本年度资产负债率基准线,并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非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基准线按照省国资委管控线分类设定。(牵头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协商处置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性债务委员会报告。(责任部门: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三)强化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全省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行业类别,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分别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管控基准线,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与子企业经营年度薪酬挂钩,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防止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间的风险传染,实现风险隔离。(责任部门: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四)增强企业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全省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要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抓好效益稳增长,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强化对标找差距,挖潜增效。(责任部门: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五)加强境内外投资管理。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行为,聚焦主业,审慎投资,鼓励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境外投资,限制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禁止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和盲目投资,高负债企业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行为,重大投资要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对境外投资,所有的投资均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凡是列入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一律不得进行投资。省属国有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境内投资,均需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牵头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全省国有企业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主要指标,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及经济周期,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行业或区域地位、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完善资产负债约束考核监督机制。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明确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引导和督促作用,督促企业严控投资,从源头上抓好资产负债管控。(责任部门: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手段或产品指导支持企业降低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但未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审慎限制其非主业融资,严控新增债务规模。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融资。(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九)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不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责任部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四、加强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十)国有企业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着力推进存量资源、资产、股权的盘活、整合、转让、变现,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本地区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支持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分层分类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牵头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贯彻实施好《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支持国有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利用已有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社会资本,不断增强上市公司实力,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牵头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十二)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和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探索实施机构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企业通过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上市公司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募集资金偿还债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
  (十三)加快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责任部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云南证监局)
  (十四)加快“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清算注销或破产关闭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对有发展前景、资产负债率较高、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实施司法重整,进行债务重组,切实降低资产负债率。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牵头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切实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有关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符合国家及全省发展战略、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牵头部门: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五、组织实施
  (十六)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厅字﹝2018﹞75号文件和本任务清单要求,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关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融资需求,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落实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抓落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十七)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将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债务风险状况,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础信息。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等媒介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依据厅字﹝2018﹞75号文件和本任务清单明确的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办公室;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检查督导,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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