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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减免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财管[2020]1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7-9
实施时间: 2020-7-9
法规类型: 云南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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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减免房租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减免房租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成效,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主体
  全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减免期限
  2020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适用对象
  承租我省境内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省国有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省外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租金减免政策。
  四、实施口径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已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云财资〔2020〕1号)执行的,减免房租期限扩展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实施主体的同一经营性房屋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减免期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
  (三)未收取租金的,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减免2020年相应月份租金(合同期到年底的按减免期限执行,合同期不到年底的按实际月份执行)。已收取租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合同期月份不足抵扣的可采取延长租期或退还租金的方式落实减免政策。
  (四)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五)各州(市)已出台房租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减免范围、标准、期限不应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
  (六)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示范引领作用,鼓励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按照减免期限减免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减免期限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
  (七)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数据报送
  为准确、全面掌握房租减租政策落实情况,从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国有经营性房屋出租及减租政策落实情况月报反馈制度。
  (一)请各州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业于每月2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减租政策落实情况,其中,国有企业通过云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进行填报(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为企业快报填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183.224.83.153:7005或http://222.172.224.39:7005;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云南)进行填报(系统登录名及密码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222.172.224.35:9701或https://222.172.224.35。
  (二)省属金融类企业汇总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数据后通过电子表格单独报送,州市金融类国有企业经州市国资委汇总后通过电子表格报送,并于每月2日前上报省国资委(邮箱:yngzcwjgc@126.com)。
  (三)5000平方米以上非国有商场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以公告、通知和签订免租协议等方式为经营户减免租金。减免情况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报送。各州市商务局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日前上报省商务厅(邮箱:ynssmc@163.com)。
  (四)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帮扶情况向所在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邮箱:ynfgtz@126.com)。
  (五)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相关数据于每月4日前报送省国资委(邮箱:yngzcwjgc@126.com)。
  六、办理流程
  承租方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超过时限不再受理。出租方落实减免工作需在2021年1月31日完成。
  出租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减免政策办理通道、流程、证明材料清单等事项,并通过公告、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审批,签订减免协议后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实施减免,并留存必要档案资料备查,机关事业单位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并负责解释说明。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有关要求
  我省原出台的减免房租措施继续执行,原措施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全省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布置,逐级审核汇总,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营性房屋出租及减租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工作,报送材料同时抄送对口主管部门,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将进行严肃追责。
  相关政策解读请按职能与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省国资委财管处,联系电话:63611285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联系电话:63119798
  省财政厅资产处,联系电话:63956106
  省商务厅商贸处,联系电话:63135027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63624279
  附件1 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性房屋出租情况表
  附件2 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性房屋房租减免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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