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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闭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监督[2020]24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2-19
实施时间: 2020-12-19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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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深化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一体推进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现闭环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20〕20号)要求,经2020年第7次委务会通过,制定了《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闭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12月19日

  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闭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深化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一体推进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现闭环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20〕2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常态化监督闭环管理是指省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着眼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所采取的监督实施、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云南省国资委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省属企业常态化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处)负责处理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根据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组建常态化监督组,实施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组组长一般由省国资委巡视员和省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担任,人员从省国资委机关和企业财务、审计、投资、法务、纪检监察等机构和部门抽调,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七条  监督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行。
  (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有较强的监督、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八条  监督组适时开展全覆盖监督和专项监督,及时发现省属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第九条  监督准备
  (一)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组成员、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时限等。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监督组。根据监督内容抽调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内容涉及的委内业务处室应派员参加,与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执行相关回避规定。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组成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处室或单位的工作。
  (三)开展动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动员培训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聚焦监督重点内容,统一监督口径和标准,明确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工作纪律等要求,并签订廉洁及保密承诺书。
  (四)印发通知。向被监督企业发出通知,明确监督事项、要求和资料清单等事宜,做好监督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开展监督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开展监督的方法步骤、时间节点、工作任务、阶段性安排、注意事项等内容,与被监督企业做好沟通衔接。
  (二)召开情况汇报会。召开被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传达领导小组要求,通报监督有关情况,听取自检自查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监督过程中,新增调阅资料的需经监督组组长签字确认,明确提供日期和要求,调阅的资料应与监督事项相关联。提供资料时要填写资料交接单,监督组和被监督企业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提供资料为原件的,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材料为复制件的,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四)开展谈话。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员工名册。监督组拟定被谈话人名单,制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内容,谈话一般由两名监督组成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五)受理信访。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和设置“意见箱”等方式,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梳理处置有关来信、来访等问题反映。
  (六)对集团下属企业进行延伸走访调研。
  (七)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监督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起止时间、涉及的范围、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等。
  (二)对被监督企业总体评价。
  (三)监督发现的问题,包括企业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五)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督组一般应在监督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指示要求,起草形成对被监督企业的反馈意见,并向被监督企业征求意见后,由监督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被监督企业反馈意见。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被监督企业党委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企业党委应建立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细化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被监督企业党委要定期专题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提高整改质效,并在监督组向被监督企业反馈意见后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问题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问题发生的原因已核查清楚。
  (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已落实到位。
  (三)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制度已健全、长效机制已建立。
  (四)相关人员的责任已查清,省属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到位。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处室督促企业推进整改工作。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推进整改落实。对企业整改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对出现的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被监督企业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启动检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整改情况汇报。
  (二)视情况开展检查核实。
  (三)研判所提供的印证材料,对问题逐个进行检查验收。
  (四)对通过检查验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账销号;未通过检查验收的不予销号,并向企业说明情况,继续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二)属于企业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由省国资委党委责成企业党委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三)涉及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由省国资委党委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机构(部门)。
  第十九条  属于省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职责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问题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制发提示函、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属国有企业、其他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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