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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2-22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云南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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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单宗资产账面价值未超过100万元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同类资产招租价格进行估价或询价,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租赁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赁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项目,由出租方报省属企业决策。资产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及时收回资产并按本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年递增率等。招租方案须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租赁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资产租赁项目应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到期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原决策机构同意,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第九条  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招租方案,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资产租赁的,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经内部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其中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做好资产租赁档案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不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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