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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监督[2022]23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2-12-30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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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明确损失认定原则,统一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各种原因造成国家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除无偿划转、赠与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企业资产损失金额。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企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五条 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形成企业资产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可根据职业推断、客观评判或中介机构评估后,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造成损失的资产价值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标准,按省国资委确定的标准执行。
  省属企业集团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标准,由省属企业集团确定。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企业内外部机构确认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
  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按照国有股比例计算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
  第九条 实施资产损失认定的机构确认资产损失金额,并出具结论。资产损失认定金额或结论出现争议时,由拥有共同管理权限的上级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章 资产损失认定原则
  第十条 资产损失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深入调查核实,准确获取资产相关数据,取得合规有效的证据,为认定资产损失金额提供充分依据,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损失真实情况。
  (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核实资产相关资料,依据各类证据准确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客观公正地作出资产损失结论,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建议。
  (三)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损失认定,明确资产损失认定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完善相关手续,合规有序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工作。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体如下: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信息、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法院出具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或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流水账、对账单。
  (四)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五)企业内部特定事项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综合研判认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2.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6.资产盘点表;
  7.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8.对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六)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
  第四章  损失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认定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研判、分类处置和核实认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认定机构应当受理下列资产损失线索:
  (一)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移交的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
  (二)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移交的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
  (三)企业法律、财务、投资、运营、内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移交的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
  (四)企业资产使用及管理部门发现移交的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
  (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资产损失、或有损失线索涉及的资产损失金额进行初步研判。
  第十五条 根据初步研判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属于省国资委资产损失认定职责范围的,向省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职责范围的,由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机构组织损失认定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职责范围的,可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组织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前,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损失的资产及企业情况;
  (二)资产损失认定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三)实施资产损失认定人员、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四)其他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应按本操作规程的损失认定方法,通过与线索提供机构及人员沟通,听取涉及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现场调研访谈,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根据需要,由相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鉴证和法律意见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一般应当自认定工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情形复杂、发生时间久远、涉及金额巨大等情况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损失认定工作结束后形成损失认定报告,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及资产损失认定结论等。资产损失认定结论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认定简易程序
  对原值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单笔数额较小的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损失认定机构可直接依据相关资料认定损失金额,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结论。
  第五章 各项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 库存现金损失认定
  (一)库存现金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库存现金管理制度;
  2.检查现金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并相互核对;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监盘库存现金,将库存现金实盘数与账面数进行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有;
  4.检查其他与库存现金短缺的相关资料。
  (二)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企业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三)确认库存现金损失金额:
  经核实的库存现金短缺金额扣减追缴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盘点等现金检查时,发现现金短缺且暂无证据证明现金支出情况的,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存款类资产损失认定
  (一)存款类资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存款类资产管理制度;
  2.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表及总账;
  3.检查银行开户信息清单、企业征信报告等,确认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有;
  4.检查企业未达账项,并核实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因;
  5.检查存款类资产核算的会计记录;
  6.检查存款类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区分存款类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损失资产核算相关的会计凭证;
  2.企业内部对存款类资产损失相关的审批文件;
  3.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行政机关责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停业、关闭等文件;
  5.银行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相关的文件;
  6.其他与存款类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确认存款类资产损失金额:
  经核实的存款类资产短缺金额扣减追缴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除正常未达账项以外的账实不相符情况,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认定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制度;
  2.检查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相关的会计记录;
  3.查阅大额赊销款项、大额出借款项、大额预付款项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4.检查企业销售、采购、借款等相关合同、协议,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企业所有;
  5.检查银行交易流水、现金收付凭证、双方单位对账资料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收付的详细情况,核实款项性质及债务人身份;
  6.分析核实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
  7.检查其他与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相关的资料。
  (二)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评估报告及转股平台估值报告;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
  7.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或情况说明、内部研判意见书等内部材料;
  8.对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并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或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9.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相关评判或认定资料。
  (三)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金额:
  1.应收及预付款项账户余额扣减实际回款及结算金额大于可供执行财产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2.应收及预付款项账户余额扣减实际回款及结算金额小于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3.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账户余额扣减实际清偿金额,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4.涉及债务重组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账户余额扣减债务重整约定清偿方式(如:实际清偿金额、债转股股权价值、信托受益权份额等),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账户余额扣减赔偿金额,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企业根据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为损失;
  7.债务人无法联系且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债权形成时间和原因进行清查,无收回可能性的,认定为损失;
  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无法追回的损失金额的认定,应当按应收款项损失认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四)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未收回的,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存货损失认定
  (一)存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存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企业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记录,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3.检查存货进、出库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如磅单、入库单、出库单等),审核存货损失量的真实性;
  4.检查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并与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企业所有;
  5.检查企业内外部专业机构对存货损失的技术鉴定报告;
  6.对企业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或监盘;
  7.检查企业存货损失处理的相关审批文件;
  8.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区分存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盘亏的存货损失证据材料:
  (1)存货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盘亏存货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2.报废、毁损、霉化变质、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跌价的存货损失证据材料:
  (1)存货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霉化变质、因技术迭代或其他原因导致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因保质期过期失效失去转让价值、存货市场价格证明、存货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成本10%以上,或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企业内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3.被盗的存货损失证据材料:
  (1)存货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三)确认存货损失的金额:
  经核实的存货账户余额扣减赔偿金额、残值回收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存货出现质量不达标、价值减损等非正常情况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一)固定资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记录;
  3.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卡片账记录;
  4.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权属证明;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构建及损失处理的内外部决策资料;
  6.实地盘点或监盘固定资产;
  7.调查损失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了解资产损失具体情况;
  8.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区分各类固定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取得时发生损失的证据材料:
  (1)获取购置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获取购置二手固定资产相关价值评估材料;
  (3)获取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初始入账相关材料;
  (4)取得初始购置固定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
  2.固定资产处置时发生损失的证据材料:
  (1)获取处置固定资产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取得处置固定资产相关价值评估报告;
  (3)取得处置固定资产相关会计资料及合同协议;
  (4)取得处置日固定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
  3.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成本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成本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成本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固定资产盘点记录;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金额:
  1.购置固定资产实际支付价款金额扣减购置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2.处置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扣减处置固定资产实际收到价款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3.其他情况,固定资产净值扣减赔偿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固定资产非正常停工或无法正常使用,且经过必要的维修维护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认定
  (一)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形成损失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向上级的请示、汇报,上级的批示、批复;
  3.检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可研、论证、立项、初设等批复,以及施工过程等资料;
  4.检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检查企业在建工程核算的会计记录;
  6.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7.实地查看在建工程状况;
  8.检查相关部门和机构检测鉴定报告。
  (二)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在建工程购进时发生损失的证据:
  (1)获取购进在建工程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获取购进在建工程相关价值评估材料;
  (3)获取购进在建工程入账相关会计资料、合同、协议;
  (4)取得购进在建工程追溯性评估报告。
  5.在建工程处置时发生损失的证据:
  (1)获取处置在建工程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取得处置在建工程相关价值评估报告;
  (3)取得处置在建工程相关会计资料及合同协议;
  (4)取得处置日在建工程追溯性评估报告。
  (三)确认在建工程损失金额:
  1.购进在建工程实际支付价款金额扣减购进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2.处置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扣减处置在建工程实际收到价款金额,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户余额扣减残值及赔偿金额后,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在建工程出现非正常停工,且预计或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然不能继续施工的,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五)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参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认定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及权属证明,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为企业所有;
  3.检查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4.检查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
  5.实地盘点或监盘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6.关注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
  7.检查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测和鉴定报告。
  8.关注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区分生物性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4)保险理赔资料。
  3.因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金额:
  生产性生物资产账户余额扣减赔偿金额及残值金额,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四)当生物性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或价值减损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损失认定
  (一)无形资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无形资产购建及损失处理的内外部决策资料;
  3.检查无形资产购建及损失的会计处理;
  4.检查损失无形资产有关合同、协议、权属证明等资料,确认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企业所有;
  5.检查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测、鉴定报告。
  (二)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并取得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6.无形资产取得时发生损失的证据:
  (1)获取购进无形资产、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获取购进无形资产相关价值评估材料;
  (3)获取购进无形资产初始入账相关会计资料及合同协议;
  (4)取得初始购进无形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
  7.无形资产处置时发生损失的证据:
  (1)获取处置无形资产相关审批材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取得处置无形资产相关价值评估报告;
  (3)取得处置无形资产相关会计资料及合同协议;
  (4)取得处置时无形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
  (三)确认无形资产损失金额:
  1.取得无形资产实际支付价款金额扣减取得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2.处置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扣减处置无形资产实际收到价款金额,差额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3.其他情况,无形资产净值扣减实际收到价款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无形资产非正常停工或无法正常使用,且经过必要的维修维护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债权性投资损失认定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企业债权性投资的内部决策资料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文件;
  3.检查损失的债权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债权性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4.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金额:
  1.债权性投资账户余额大于可供执行财产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2.债权性投资账户余额小于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债权投资价值减损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三十一条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认定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形成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检查形成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向上级的请示、汇报,上级的批示、批复;
  4.检查形成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合同或协议,有关银行交易流水等财务核算原始凭证资料;
  (二)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收购时投资成本损失认定依据:
  (1)获取与收购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获取收购时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获取收购时投资合同(或协议)及股权价款支付凭证;
  (4)取得收购时股权价值追溯性评估报告。
  2.处置股权投资时损失认定依据:
  (1)获取与处置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等决策文件;
  (2)获取处置股权投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获取股权处置相关合同(或协议)及股权价款收取凭证;
  (4)取得处置股权时追溯性评估报告。
  3.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5.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6.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7.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9.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三)确认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金额:
  1.收购股权(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价款金额扣减收购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2.处置时点追溯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扣减处置股权(权益)性投资实际收到价款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3.其他情况,股权(权益)性投资账户余额扣减剩余财产分配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
  (四)当股权(权益)性投资价值减损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类债权损失认定
  (一)贷款类债权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贷款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企业贷款或贷记卡的内部决策材料;
  3.检查企业贷款或贷记卡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债权的账面价值;
  4.检查贷款或贷记卡账页明细表及利息清单,并与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核对相符;
  5.核实债务人抵押担保情况;
  6.对贷款清收处置情况、抵质押物处置情况、保证人追索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研判,评估抵质押物快速变现价值;
  7.检查贷款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证明相关材料,确定是否获得胜诉结果;
  8.检查其他与贷款或贷记卡损失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贷记卡)损失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材料:
  1.银行对该笔贷款(贷记卡)的账页(包含贷款发放金额、收回金额、贷款余额、五级分类、利息清收及利息结欠金额等);
  2.合同(借款合同、贷记卡领用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等);
  3.还款凭证;
  4.抵质押物清单、抵押物产权证书、抵押物登记权力证书;
  5.银行追偿资料(协商、催收、分期还款、诉讼、执行等证明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6.贷款清收处置情况报告;
  7.抵质押物处置情况说明(包含对未处置抵质押物的快速变现价值评估、法院拍卖确定的底价材料等);
  8.保证人追索情况说明;
  9.借款人、担保人现状证明材料(经营证照、经营报表、破产证明、死亡证明、吊销注销证明等);
  10.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证明;
  11.诉讼中保全查封可供执行用于偿还贷款的相关财产清单、财产查档表、价值证明和保全裁定等;
  12.实现债权的费用凭证(包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13.其他可证明贷款类债权损失的相关材料。
  (三)确认贷款(贷记卡)债权损失金额:
  1.贷款(贷记卡)债权账户余额大于可执行财产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2.贷款(贷记卡)债权账户余额小于可执行财产部分,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部分,确认损失金额。
  (四)当债务人违约,且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还贷款(贷记卡)的,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三十三条 抵押资产损失认定
  (一)抵押资产损失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提供抵押担保的内外部决策审批资料;
  3.检查抵押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确认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
  4.检查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清单,确认抵押资产的变卖价值。
  (二)认定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确认抵押资产损失金额:
  抵押资产损失认定根据抵押资产类别,参照本操作规程同类资产损失认定方法执行。
  企业以保证、质押、留置方式提供担保发生的实物资产损失的鉴证,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当抵押资产涉及的主债务违约,且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还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资产损失认定
  (一)其他资产损失认定核查程序:
  1.检查企业其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其他资产取得时的内外部决策资料;
  3.检查其他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4.检查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
  5.关注损失的其他资产所处状态;
  6.检查其他与其他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
  (二)区分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充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1.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3)损失专项说明。
  3.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确认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其他资产损失认定根据资产类别,参照本操作规程同类资产损失计算方法执行。
  (四)当其他资产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进行或有资产损失认定。
  第三十五条 或有资产损失认定
  (一)或有资产损失认定根据资产类别,参照本操作规程同类资产损失认定程序、计算方法、证据获取执行。
  (二)对相关资产进行或有损失认定的,应同步启动止损挽损工作,最大限度追损挽损。
  第六章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底稿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产损失认定过程中应该编制工作底稿,记录资产损失认定人员执行资产损失认定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损失资产名称;
  (二)涉及资产损失的企业名称;
  (三)实施认定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四)认定资产损失的事实摘要;
  (五)资产损失认定结论;
  (六)资产损失认定人员姓名及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七)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八)索引号及页码;
  (九)取得的认定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证据材料对应多个认定工作底稿时,可以将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认定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认定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九条 完成资产损失认定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报告。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素:
  (一)主要内容
  1.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即实施资产损失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2. 实施资产损失认定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资产损失认定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3. 被认定损失资产情况;
  4. 资产损失认定结论。
  (二)基本要素
  1.标题,统一为资产损失认定报告;
  2.文号;
  3.被认定资产损失单位名称;
  4.认定资产损失项目名称;
  5.内容;
  6.资产损失认定单位名称;
  7.签发日期。
  第七章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管理
  第四十条 损失认定机构或者损失认定人员未履职尽责,作出的损失认定金额或结论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省国资委或国有企业应当责令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损失认定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经查实后,省国资委或国有企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设立损失认定机构的单位,损失认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开展损失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资产损失认定结果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也可用于其他,企业内外部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财政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过程及结果使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归省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资产损失认定基本程序
  2.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方案
  3.资产损失认定报告
  4.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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