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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0-8
实施时间: 2023-10-8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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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3年10月8日

  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第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始终把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六)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七)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
  (八)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当前企业安全形势、提出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领导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组织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赋予安全总监下列职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议权;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建议权;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审核权;
  (五)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的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
  (六)有关部门及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企业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投产试运行;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七)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每年向企业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职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五)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八)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履职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安全总监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安全总监应按照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享受总经理(总裁)助理同等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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