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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发改公管函[2023]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22
实施时间: 2023-3-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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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国资委、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落实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承诺”减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机制,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参与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提供投标信用承诺后,可以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此基础上,探索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免申即享”。信用良好投标人的标准、项目适用的规模标准、投标信用承诺内容,以及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等,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涉及省级工程项目的,参照项目交易属地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由省有关单位自行确定。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健全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免缴或少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免缴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出现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投标人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免缴或少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监管,对于提供虚假投标信用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创新惠企服务。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等,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贷”等延伸惠企服务,中标单位以中标项目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为质押,金融机构根据中标单位融资需求并对其申贷资料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贷款流程向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在此基础上,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金融服务平台,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依法应用共享数据,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手续费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中标企业贷款与工程款支付关联机制,保障贷款安全。
  五、狠抓政策举措落地。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协同,细化任务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常态化抽查检查,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各地相互交流借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对政策举措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安徽省能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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