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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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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平稳转换、分类调控原则,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衔接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通过税收制度分类调控,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水资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许可证发证对象进行征税,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四、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5%。
  五、火力发电等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六、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八、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九、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十、水资源税收入(含中央下划的10%部分,下同)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统筹用于全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等相关支出。其中,属于市县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补助市县;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按20%的比例每年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深圳市内收取的水资源税,全额作为深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深汕特别合作区按规定执行)。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十一、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税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开展联合核查,稳妥衔接试点实施前后税费征管工作。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仍由原部门按职责继续办理。试点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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